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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舟所律师成功代理未成年人霸凌案件,获高额精神损害赔偿
点击数:257 更新时间:2024/11/8 收藏此页
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其中,该司法解释在第一至第十四条中对涉未成年人侵权纠纷相关事项予以了大篇幅解释。
呵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始终是全社会高度关心的问题。震舟所毛海英律师、张驰律师在今年办结了一起较为特殊的未成年人霸凌侵权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我市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惯例。该案中,震舟所律师代理的未成年受害人,在校外被另外四名未成年人以较为恶劣的手段进行了霸凌,并将相关霸凌视频上传至互联网,并引起警情。但因侵权人均系未成年人,部分甚至不满14周岁,无法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或免于治安行政处罚。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震舟所律师立即启动调查程序,以身体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严重侵害为由将四名侵权人及其监护人共同起诉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后,震舟所律师主动与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取得联系,得到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积极回应,并对接了医疗机构对受害人的精神状况进行了评估和治疗。最终,虽然受害人没有获评伤残等级,但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以及受害人已经支出的医疗费用。目前,该案已经生效,赔偿款项已经全额履行到位。本案判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受案法院对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惯例。
同时,本案检察机关将该案以“探索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 保障未成年被害人人格权”为题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报送,获评“2024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