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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舟所律师代理我市法院第一起“舟山带鱼”商标侵权案宣判

点击数:977    更新时间:2021/2/8    收藏此页

      近日,震舟所张驰律师与我省知名知识产权律师钱航律师共同接受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委托,并共同代理的“舟山带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舟山带鱼”等名优海产品历史悠久,具有舟山鲜明的地域特征和海洋文化特性,在全国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我市对外宣传与交流的一块金字招牌。2009年,“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成功注册,开启了我国海水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先河。但近年来,部分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产地并非舟山的带鱼制品在包装或宣传中冠以“舟山带鱼”文字,意图搭乘“舟山带鱼”商标的知名度,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本案中,涉案被告山东某公司便在其经营的两家淘宝天猫网络店铺中销售了未经许可却突出使用“舟山带鱼”文字的带鱼段产品,涉嫌侵犯“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根据证据保全公证书以及法庭调查情况,被告山东某公司所销售的带鱼段产品的产地为山东青岛,属于黄海带鱼而非舟山带鱼。并且,根据部分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评价反馈,被告山东某公司销售的带鱼段产品存在寄生虫、不新鲜等问题,甚至有部分消费者直言不讳称产品绝非东海带鱼,很大程度上给“舟山带鱼”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最终,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山东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容易导致混淆,系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侵权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等,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山东某公司赔偿原告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经济损失10万元。

          

      本案系“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舟山地区的司法维权第一案,对我市包括海水产品在内的各类名优产品商标维权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震舟所作为在舟山本土发展起来的历史悠久、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深耕舟山,努力为舟山本土品牌的发展壮大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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