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新闻详情

震舟律师坚信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点击数:279    更新时间:2020/7/7    收藏此页


 

近日,舟山日报、舟山法院、平安舟山、大舟山网等多家媒体平台转载标题“生恩大还是养恩大?一起叔嫂之间特殊的赔偿款纠纷”的文章,怎么这事就成为舟山近日的热搜话题了呢?原来这是由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最终的结果而引发的热议。

   云南籍小伙阿斌(化名)在舟山某食品加工厂上班,20198月20日晚,23岁的阿斌骑着摩托车行驶至本岛某交叉路口时,与卞某驾驶的一辆轻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阿斌受伤经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阿斌与货车司机卞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阿斌两岁丧父,阿斌父亲逝世三天后,阿斌母亲李某就离家出走,后改嫁他人。阿斌叔叔曹某及其妻子虽系贫困户,但仍毅然决然承担起抚养阿斌的责任,将其抚养长大事故发生后,阿斌生母李某在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与卞某达成调解协议曹某得知此事后立即动身前往舟山,曹某初来舟山人生地不熟,通过老乡介绍来到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起诉要求分得赔偿款,震舟所指派本所吕仁平、王维雅、安然律师组团办理该案,三位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曹某虽然并非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或者近亲属,不符合侵权法规定的起诉主体资格,但如果赔偿款全部被阿斌生母拿走,显然有违公平及善良风俗原则,也不符合老百姓心中朴素正义心理。三位律师在明知起诉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毅然决定为曹某多年坚持抚养阿斌的无私奉献讨一个说法,并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行动,分工协作收集证据,云南老家打来证明,证明曹某为阿斌的监护人,并于去年11月将卞某和肇事货车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李某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赔偿款

    

去年12月,一审法院以“曹某不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曹某的起诉但是律师依然鼓励曹某要有信心,坚信公平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后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舟山市中院二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曹某、李某于今年六月达成调解协议,生母李某获得案涉事故所有赔偿款的55%,养叔曹某获得赔偿总额的45%。赔偿款之争也就此了结。

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因赔偿款的主体之争却不简单。曹某虽非法律规定的阿斌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作为对阿斌承担主要抚养义务的人,曹某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款。李某给了阿斌生命,但曹某让阿斌的生命得以延续,生而不养断指可还,不生而养永生难忘。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