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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舟律所快速妥善处置涉港逾亿元股权,疫情当下协助企业优质发展

点击数:810    更新时间:2020/5/7    收藏此页

【案情简介】

舟山A公司与其境外股东香港B上市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存在关联业务,B公司对A公司负有到期应付债务。B公司该笔债务由舟山C公司向A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B公司以其持有的A公司20%股权向C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履行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2019年8月,B公司因其自身债务危机被呈请强制清盘经香港高等法院聆讯后,或存在正式进入强制清盘程序的风险。

A公司就该笔债务履行向C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C公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为尽快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避免质押股权因B公司其自身经营危机被拖入冗长的强制清盘程序风险,C公司在向A公司代为偿付欠款取得了追偿权后,于2019年12月立即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实现质押股权的优先受偿权。案件审理期间,在法院的主持之下,双方达成调解,处置质押股权以结清双方债权债务纠纷。

 

                                              

 

【调查与处理】

调解生效后,C公司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处置质押股权。在执行期间,一方面是B公司被呈请清盘,时时存在进入强制清盘程序的风险,时间紧迫;另一方面,中国大陆恰逢新冠肺炎爆发,中国大陆采取了强有力的防控措施,香港亦升级入境通道等的管制,这使得这起涉外涉港案件的审理难度进一步增加,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赴舟山办理股权处置有关事项受阻,甚至文书送达也不可避免地变成面临的难题。

B公司董事作为B公司的执行阶段委托代理人参与股权,需向法院提交香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托公证材料。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虽为C公司的委托代理方,为确保股权处置的顺利进行,震舟所作为舟山唯一一家联盟所,立即启动长江律师联盟平台合作,联系了香港联盟律师为B公司办理委托公证相关事项,以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向法院提交材料。同时,为避免疫情期间跨境送达文书较为缓慢,提高司法效率,法院建议由B公司在境内指定一名文书代为签收人。在各方努力之下,2020年4月7日A公司20%股权顺利由香港D公司竞得。

疫情仍在持续,D公司竞得该股权后,作为境外(涉港)企业接收法院出具的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同样需要委托公证材料,D公司在联系多家香港律所后表示因需要法定代表人赴港面签无法短时间内完成委托公证,致使本案进度又一次受阻。在此情形下,震舟所再次利用长江律师联盟的平台优势,联系香港联盟律所通过寄送董事会决议形式代替法定代表人面签,在合法合规的情形下,完成委托公证办理,确保股权处置取得圆满的结果,促使多方共赢。

【法律分析】

涉外涉港案件的境外诉讼主体,其委托代理人需要向大陆受理法院提交由香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以证明该公司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以及委托受托主体合法、程序正当。法院在收到该等委托公证文书后,方可认定其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继而开展后续的诉讼活动。

 

    典型意义

1、在B公司出现被清盘呈请危机时,各方曾踌躇于自行变卖股权抑或是司法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但考虑到对香港强制清盘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跨地域的现实因素,选择通过大陆司法诉讼、达成调解等形式解决股权处置危机,并在与法院充分沟通、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的司法服务理念,为本案各方赢得了宝贵的时间,解决了各方的需求。

2、在涉外涉港案件的办理上,因对域外法律及司法环境等掌握不全面,适时利用长江律师联盟平台优势,及时在涉外涉港法域法律风险把控、法律文件出具及必要手续办理等各方面予以实时配合协助,以****程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在疫情特殊时期,通过线上远程、指定境内代理人、邮寄送达等多种途径取代传统方式,完成全部诉讼及执行阶段的程序,不仅实现案结事了各方多赢,更是法院、律师办案方式的创新与突破,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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