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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震舟律师提示” (八)对侥幸心理说不--隐瞒病情和行程相关的刑事责任

点击数:478    更新时间:2020/2/18    收藏此页

在全国上下一心,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多地出台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但心存侥幸,隐瞒病情症状和行程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人员明知自己有过疫区旅居史或接触过感染者,却不按照相关规定报告、或者采取隔离措施,依然四处与他人接触,造成严重后果,最终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一、通报案例:

案例1.广东深圳阮某,男,38岁,1月底自湖北潜江自驾至深圳,在签订《居家隔离承诺书》后,拒不遵守居家隔离和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次外出,故意隐瞒行程和活动,隐瞒发热咳嗽等症状,欺瞒调查走访人员。后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并被隔离收治。阮某于2020年2月4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

案例2. 四川泸州余某,1月21日从湖北襄阳驾车返回家中后,拒不执行当地疫情防控指挥的要求,欺瞒调查走访人员,因买回家后的真实行程和活动,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亲密接触,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然刻意隐瞒部分密切接触人员信息,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有效开展防控措施。余某于2020年2月4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

案例3. 江苏徐州张某,1月14日从武汉返回徐州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之后,张某刻意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症状的情况,仍前往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后已被确诊感染。张某于2020年2月2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

二、相关法律规定:

当前涉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者因隐瞒病情和行程造成严重后果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上述案例列举的三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该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案例1中阮某明知自己可能感染病毒,仍刻意隐瞒相关事实,参与公共活动,与公众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触犯本罪,被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传染病防治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过失。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属于本罪规定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情形。对于违反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2中余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触犯本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即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危害结果,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震舟律师提示

当前的疫情防控攻坚战是事关国家安全,公共生命健康安全的头等大事,震舟律师提醒大家,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执行,面对疫情相关的病例、行程、活动等相关信息,务必要主动、及时、如实按规定上报,对自己、家人朋友和社会公众的安全负责,切不可麻痹大意,心存侥幸,隐瞒疫情相关重要信息,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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