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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震舟律师提示(六)航运企业如何有效应对疫情

点击数:390    更新时间:2020/2/17    收藏此页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CP)疫情爆发,各行各业均因疫情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震舟律师注意到,截止到2月15日止,日本“钻石公主”号邮轮已确认218名感染者,这为整个航运业敲响了警钟,鉴于船舶系不同于陆地上的特殊“建筑物”,因此疫情防控任务更为艰巨和特殊。震舟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航运企业防范应对疫情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船舶如何有效做好疫情防控?

为有效遏制疫情蔓延,保障船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交通运输

部海事局于2月10日发布了《船舶防控“新型冠装病毒”疫情工作指南》,该指南就航运企业针对船舶本身如何有效应对疫情分五大部分作了具体说明,适用于各类船舶,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值得每个航运企业借鉴和参考。

 

二、 船舶上一旦发生疫情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原卫生部、交通部共同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一旦船上发现检疫传染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时,作为船长应依法组织人员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1、 船长应及时向船舶经营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始发港口

报告,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

2、 对上述人员实施紧急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

3、 封闭船上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并禁止向外排

放污物;

4、 将船迅速驶向指定的停靠点,听从政府相关部门安排;

5、 要求船员做好自身防护,对船舶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场所

实施卫生处理。

   如果船舶是停靠在国境口岸期间发现上述人员时,船长除了按照上述规定组织人员采取临时措施外,还应按照原卫生部制定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及时向当地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三、 船员在船期间感染被采取隔离措施,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眼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单位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如果船员在船期间因传染病被隔离,其工资报酬应正常发放。

四、疫情期间,航运企业如何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月11日发布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海事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两个法律规范性文件,该两文件中就疫情期间航运企业如何办理海事相关业务做了具体明确规定。

五、 疫情防控期间,航运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援引合同中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首先,从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来看,不可抗力须符合“三不能”要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20036月11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将政府行政措施列入不可抗力的范畴,故政府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应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形之一。对于本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爆发而言,不可抗力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疫情本身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另一种则是因疫情本身不会直接对合同关系产生作用,而是政府部门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可能会构成不可抗力。如游轮上因乘客感染病毒而被政府禁止登陆,无法按照将游客送往目的地,就属此种情形。这里的不可抗力应当是政府的政策,而非疫情本身。其次在不可抗力的认定上,应依据每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受到疫情影响而导致次生事件的发生从而使合同无法履行而进行具体认定,而不宜从疫情本身直接认定不可抗力。最后,作为航运企业作为合同履行的义务人而言存在举证义务及告知义务,如果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已经迟延履行的,不能因此免责。

希望上述问题能够引起广大航运企业的注意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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