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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震舟律师提示”(七)疫情防控期间的破产办案注意事项

点击数:461    更新时间:2020/2/17    收藏此页

为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破产案件办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对破产案件进行指导。在当前形势下,开展破产相关事宜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破产案件的受理
1、区别处理。对于与疫情影响无关的债务人企业和疫情爆发前生产经营正常的债务人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在审查受理的实体和程序要件的具体把握上,区别把握
    2.关于债务人企业异议程序。

对于疫情爆发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如债权人等主体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会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债务人企业异议程序

(1)债务人企业对破产申请无异议的,在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

(2)债务人企业对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审查,尽可能引导申请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3)人民法院应当向债务人企业释明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七十条的规定提出重整申请。
、破产案件审理
1、全面推行破产案件在线审理

综合运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移动微法院、智能送达等平台,全面推行破产案件在线审理,为债权人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降低债权人等主体参与破产程序成本,千方百计降低因人员流动可能增加的疫情风险。
    2、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提交等的期限顺延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提交等方面的期限规定属于法定期间,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企业等破产案件利害关系主体有证据证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召开债权人会议、不能按时提交重整计划等,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人民法院可以在严格审查、征询债权人委员会或主要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强力推进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恢复和维持

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经营防疫物资的债务人企业,无论是清算还是重整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与当地政府开展协调对接工作,第一时间恢复和维持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经营期间支付的职工工资、为维持正常经营发生的借款等,人民法院可依法认定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限度保障防疫物资的生产、供应。
   4、清算案件中慎重进行破产财产最终分配

对于1月23日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尚处于债权申报过程中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在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关注债权人可能受疫情影响而无法申报债权的情形,以避免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完毕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无法获得补充分配。
    三、重整案件中充分对接政府出台的金融、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减轻企业负担,中央和我省各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企业减负措施,涉及缓交社会保险和部分税款、职工工资支付、贷款适当展期、税收减免、房租减免等各个方面,破产重整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指导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过程中充分对接政府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限度降低破产成本,提升债务人企业的重整价值。
管理人在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过程中,也应当充分关注政府出台的各项企业减负措施,****限度提高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最终清偿率。

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需要加强与债权人、企业职工、债务人企业、投资人等破产案件中的各方利害关系主体的沟通协调,及时向法院报告人,引导债权人、债务人企业等各方利害关系主体同舟共济、共度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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