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当前位置:首页 >> 律所新闻 >> 新闻详情

“战疫情·震舟律师提示”(五)行政机关在疫情中合法、合理实施行政征用

点击数:1466    更新时间:2020/2/15    收藏此页


源起武汉,覆盖湖北进而蔓延全国的新冠疫情,其破坏力远胜于17年前的“非典”。整体防控、全民“战疫”已是大势所趋,除了响应号召、精诚团结、密切配合之外,各级政府和群众更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如何打赢这场防控“战疫”,对各级政府的法治思维、法治水平、法治能力都提出了考验。

我们看到一批酒店、场馆、培训中心等征用用于集中收治疑似病例、轻症患者或观察密切接触者。那么,行政征用是什么,征用的标准和原则有哪些

行政征用的定义:

行政征用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性取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的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45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突发事件应对法1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征用的职权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第1款“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的规定,因本次疫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公共卫生事件的范畴,且该法作为专门调整传染病防治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故基于特别法律优先于一般法律的法律适用原则,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相关部门才有权针对本次疫情开展相关征用活动

      征用的程序  

      突发情况预案紧急情况出现决定临时征用(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登记造册)组织征用事后评估审核返还或补偿。

      说明解析

      根据上述法定,可以明确在疫情防控中依法征用行为必须遵循三个要点:其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方可实施临时征用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权组织实施,但可在上级政府依法启动后予以协助;其二,可征用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单位或者个人的房屋、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与抗击疫情相关的设施设备;其三,补偿”与“返还”并不是二选一的方式,而应当根据实际使用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面、公平的处置。 

      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

征用不同于征收,征用的是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权。征收的是所有权。同时,征用是临时的,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征用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所有权人。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疫情之下,公民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的行政征用行为

       诚然,作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相应的财产权利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突然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已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面对政府部门依法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征用行为,我们有义务积极地、无条件地配合

       当然,如前所述,被征用的公民亦有获得补偿的权利,被征用的个人或单位应保留好政府部门征用的通知、文件等,并对被征用的物资列明清单,在疫情结束后,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依法受偿。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