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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震舟律师提示”(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提交“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索赔通知

点击数:969    更新时间:2020/2/13    收藏此页

      2020年新年爆发的“新冠肺炎”对全国各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履行由此可能产生争议。在建设工程领域,因“新冠肺炎”事件导致的停工等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做好相关索赔工作,以减少损失,合理分担风险。

一、“新冠肺炎”事件依法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拾柒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的突袭让全国人民始料未及,多省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严格措施预防疫情,举社会之力防控,非民事主体所能预见、避免和克服,“新冠肺炎”爆发依法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二、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发承包方的风险负担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法可免除部分或全部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发承包方一般会在合同条款中有所涉及,但约定内容一般较为原则。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款规定及建设工程特殊性,由于不可抗力产生的停工及损失,承包方应承担自身财产毁损、设备窝工等损失,但承包方仍可依法向发包方要求延长相应工期,补偿工人工资、额外费用支出等。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发出索赔书面通知

      发承包方若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索赔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发生“新冠肺炎”不可抗力事件后按约定处理。但往往发承包方未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9.1款规定,承包方应在“新冠肺炎”导致工程停工现象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发生索赔意向通知书,在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28天提交正式索赔报告;若“新冠肺炎”持续影响的,则应在合理时间间隔(建议不超过28天)继续递交索赔通知,在“新冠肺炎”事件导致停工的现象消失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若承包人未及时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的,则将会丧失索赔的相关权利。因此,受到“新冠肺炎”事件影响的施工企业(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发出“新冠肺炎”不可抗力事件和索赔意向通知,避免造成损失的不必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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