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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震舟律师提示”(二) 关注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点击数:484    更新时间:2020/2/12    收藏此页

2020庚子年因一场遍及全国的疫情阻击战而不同寻常,无数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春节后无法正常复工生产,商场、饭店、旅馆等人员密集型经营场所长时间内无法正常营业,各行各业的民商事活动均受到严重影响。为此,震舟律师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以及近期收到的法律咨询,以问答形式对疫情下对民商事合同履行的影响予以了如下梳理。


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受疫情影响,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均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由此导致大面积停工停学、交通管制,正常民事活动严重受阻。参考与本次疫情相近似的03“非典”疫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问:不可抗力的合同法律后果如何?

答:1、如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合同根本上无法继续履行或导致一方合同目的落空,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

2、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出现合同违约情形,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主张免除责任。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主张全部免责或部分免责。但如果一方已经因迟延履行违约而后再遇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则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

 

问: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是否必然能解除合同或实现免责?

答:不一定,需要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实际影响情况进行个案判断。通常的判断标准是,疫情的影响或者政府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否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成本过高。例如,生产加工企业因政府停工命令而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出货,卖方可向买方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或主张免除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买方也可以无法按合同约定出货为由向卖方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货款。再例如,在疫情较重地区,运输企业因交通封锁管制无法按时向疫区完成货物运送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规则;但在疫情较轻尚允许货运往来的地区,则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延迟履行合同的免责理由。另外,如果一方的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则因其合同履行能力是否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尚不明确,另一方一般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对于目前讨论较多的租赁房屋租金能否减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统一意见。通过对过往“非典”时期相关案例检索发现,各地法院既有不支持租金减免的案例,也有支持租金减免的案例。在浙江省范围,根据2月10日浙江高院民一庭印发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江高院认为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如确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据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但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明确意见之前,该意见对浙江地区的房屋租金减免问题有着较强的指导意义。

此外,因银行交易系统不受疫情影响,金钱债务一般不受不可抗力影响,如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的偿还。

 

问:合同条款能否约定排除或限制不可抗力的适用?

答:由于合同当事人客观上存在实力不对等的原因,部分合同中约定有对不可抗力的排斥性条款。但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也是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合同条款约定方式予以排除的应属无效。另外,如果合同条款中对不可抗力条款的设置扩大了不可抗力的法定范围,则属于约定解除条款或约定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问:如何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答:当事人无论是以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还是免除违约责任,均应当及时有效地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震舟律师对此特别提示如下:

1、留存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相关证据。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首要工作是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虽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但疫情导致不同地区所实施的检疫隔离措施、交通管制情况是不同的,而且是处于不断的动态变动中的,因此仍应当注意留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文件、新闻报道在内的证据材料。对于外贸企业,应当及时向中国贸促会或其授权的分、支会申请不可抗力证明书,并根据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司法要求进行翻译、公证。

2、准确评估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客观影响。如前所述,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免责能否发生法律效力的认定标准,是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客观影响力。因此,当事人应当对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力进行充分具体的分析、评估,判断是否达到足以援引不可抗力的程度。

3、及时以准确有效的书面、电子等便于留存的方式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在通知送达合同相对方后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如未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能免除。因此,通知并送达对方是不可抗力免责或解除合同的重要证据。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除了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之外,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满足《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具体如何选择适用需要结合个案情况详细判断。

疫情防控期间,震舟律师线上办公,欢迎进行法律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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