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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震舟律师提示”(一)复工在即,对阻碍防疫的违法犯罪行为说“不”

点击数:519    更新时间:2020/2/10    收藏此页


“战疫情·震舟律师提示(一)

复工在即,对阻碍防疫的违法犯罪行为说“不”


震舟刑事法律部  

当前,正值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严控疫情。但震舟律师注意到随着复工大潮来临,仍有少数群众无视疫情防控严峻形势,违反相关法律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规定。针对疫情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2月10日专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现根据几则公开通报的典型案件,就疫情防控期间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进行提示,让我们对阻碍防疫的违法、犯罪行为说“不”。

【案例一:拒不配合防疫检查】

2020年2月2日,衢山镇李某因其姐姐不配合小区登记规定,与小区门卫赖某发生争执,用脚蹬踹、手砸的方式将小区门口用来登记外来人口信息的桌子及宣传板损坏,造成一定损失。李某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6日。

【案例二:隐瞒不报重点疫区人员情况】

1月31日,在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嘉会村工作人员和片区民警在对嘉会村重点疫区来绍人员开展地毯式摸排中,孙某某作为房东明知出租房内有需要居家隔离的人员居住,但不按规定上报相关信息,反而对工作人员隐瞒信息。

经公安部门调查,发现房东孙某某明知租户为湖北籍人员,却未履行主动报告职责,依法对其予以教育训诫。如再有违反,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近日,陈某(男,30岁,朱家尖人,现住东港某小区)在街道社区(网格)工作人员排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谎称一家三口曾于近期到过武汉旅游,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后在防疫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该陈核实相关情况时,该陈不予配合。2月7日,陈某被普陀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四: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2月1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普陀区卫飞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以5元/只的价格销售“折叠口罩”,该口罩标识未标注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24包(每包10只)涉案口罩进行扣押的过程中,该店经营者汪某及丈夫上前争抢口罩,发生推搡行为。经查,汪某通过熟人以1元/只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该种口罩30包(每包10只),并以5元/只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累计售出50余只。目前,公安部门已对汪某丈夫予以行政拘留,普陀分局对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且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口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五:利用防疫物资诈骗】

2020年1月28日至30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正在既无货源又未实际组织货源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急购口罩的心理,在微信、QQ群内散发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得三名被害人定金共计人民币952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正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2020年2月7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对被告人张正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震舟律师提示】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等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除以上案例中的行为将触犯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序号

实施行为

涉嫌刑事罪名

1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2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

5

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

6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7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非法经营罪定罪

8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妨害公务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9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0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

故意伤害罪

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11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2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

13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14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

15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侮辱罪/者寻衅滋事罪定罪

16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诈骗罪

17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聚众哄抢罪定罪

18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

19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0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传染病毒种扩散罪

 

最后,震舟律师再次提醒:在疫情防控期间,请积极主动配合医务人员、执勤人员的检查,共同抗疫,为抗击病毒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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